【梧州】非法盗采河砂 四名“砂耗子”被刑拘
河砂是一种矿产资源,是建筑材料中的“软黄金”,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仍有一些人罔顾法律、铤而走险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近日,龙圩警方联合梧州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向盗采河砂发起凌厉攻势,成功打掉一个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非法采矿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涉案价值20余万元。
今年6月初,警方获悉在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某村地段,有人进行河砂盗采,龙圩公安分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对线索进行前期摸排侦查。
经过深入走访摸排后,李某斌等4名非法盗采河砂嫌疑人浮出水面。经查,今年3月以来,这一团伙在未取得相关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以分红的形式组织人手进行非法盗采河砂,并用三轮车、拖拉机、铲车等进行转移销赃,从中牟取暴利。期间,该团伙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为逃避警方打击,这一团伙经常选择在凌晨采砂,每次盗采结束后及时联系买家进行脱手。同时,每次采砂时,都会安排专人在必经路段、重要场所设立“岗哨”,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就立即通知撤离。
今年6月12日,龙圩公安分局联合市水利局、大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当场抓获非法采砂嫌疑人4名,查扣多辆挖掘机、农用拖拉机等一批涉案工具。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斌、李某和、李某军、李某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河砂是天然石英砂,属于矿产资源分类中的非金属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丨成栩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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