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燃放销售烟花别任性 龙圩公安开出新罚单
近日,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联合龙圩区应急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案,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当场查获各种烟花爆竹一批。
今年1月20日,龙圩公安分局民警发现辖区有人涉嫌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民警根据线索进行伏击守候,当场将涉嫌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陈某文、李某华、郑某建3人抓获,查获“礼花弹”42箱,橘红色圆柱形钢管10个,用于运输“礼花弹”的车辆面包车一辆。目前,上述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同日,龙圩公安分局、龙圩区应急局工作人员进行禁燃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巡查时,在大坡镇胜洲果园一储存间内发现大量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预估价值7到8万元。
2月11日至13日,龙圩公安分局还对三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关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对非法存储、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关于违法销售的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记者丨魏芳
通讯员|甘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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